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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环境公益诉讼须先净化诉讼主体
2013年07月02日 09:06:35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将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严重的倒退”。据悉,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缴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是曾被曝光的环境污染“大户”。

  为支持公众的环境维权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变化不仅可解读为对现有诉讼制度的完善,更可看作司法体系对民众捍卫环境权益的力挺。但让人遗憾的是,在目前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圈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诚如公众所担忧的,若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单一化,便排除了一般公民、社会组织提起此类诉讼的资格,由此必然有悖于“动员全民力量,共同捍卫环境”的立法初衷。而另一个问题是,凭什么要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这项至关重要的权利?毕竟尚无证据表明,这是一个运作规范、值得民众信赖的机构。

  事实上,公众的担忧正被逐步验证。据媒体披露,很多高污染企业,居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更为致命的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污染企业需向中华环保联合会缴纳1万元至30万元的费用,而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过去几年做过一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一家会员企业”。对此,又该怎样理解?巧合抑或必然?

  当然,纵使存在上述种种嫌疑,我们也不能肯定地说该组织与污染企业存在利益勾兑。如果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此前向会员单位收费无可厚非,那么在垄断环境公益诉讼权后,他们显然应更注意“避嫌”。如若不然,想必难以摆脱遭人怀疑而百口莫辩的境地。

  从常识、常情上来说,一切以捍卫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非营利组织,在日常运作中都当避免与相关单位发生利益纠葛。唯其如此,才能保持其中立和独立的属性。那么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向各企业收取会费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到底是代表公共利益还是企业利益?

  立法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也许是为了避免出现“滥诉”,但是,相比莫须有的“滥诉”风险,公众由不信任诉讼主体进而不信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显然是更迫切需要正视的问题。

  
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然玉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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