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7月1日起施行,连日来,许多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笔者注意到,不少媒体均把“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作为新《劳动合同法》的最大亮点来宣传,这实在是一种误读和误导,有悖修法者的良苦用心,甚至会影响新法的贯彻落实。
我们首先要明白,立法机关之所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并唯一针对劳务派遣一项,是因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严重滥用。全国总工会的调研报告显示,国内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修改《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要遏制滥用劳务派遣行为。
而要达此目的,关键要对劳务派遣制定“硬杠杠”,做出具体明晰的限制。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就是因为“三性”界定不明确,致使许多用人单位钻空子,在固定、主营、长期岗位上滥用派遣工。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对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比如“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才是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最大亮点。舍此不论,即丢掉了修法的主旨。
至于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问题,新法只是作了重申,并不是什么“最大的亮点”,因为原法本来就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于一些媒体宣传“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之说,只会让人笑掉大牙——太外行,太法盲!从法律层面上讲,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法》起,“临时工”就进了历史博物馆。不管是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固定工、正式工还是企业新录用的人员,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所在单位的正式职工,试问哪里还有什么“临时工”?之所以“临时工”至今仍然频繁出现,一是习惯使然,二是受某些“老人老办法”政策的影响。至于劳务派遣工,他们并不是“临时工”。他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便是正式员工;他们虽然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也不是“临时工”。
总之,如果撇开或忽视劳务派遣“三性”界定这个关键问题而言他,势必不利于落实新《劳动合同法》,只会让违规滥用劳务派遣的企业欢欣鼓舞,广大劳动者的权利仍然要继续遭受非法劳务派遣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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