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3日讯 昨天,宁波晚报报道了鄞州中河街道小城花园有业主养了4条大型犬,小区其他业主觉得心慌慌。当天,当事社区、物业和派出所再次上门做养狗业主的工作,此事有望在本周得到处理。
“平时这4条狗就关在地下室一角,我们的保洁人员也不敢靠近。”昨天,小城花园物业管理处的李主任说,小区内养狗的业主不少,狗随地大小便、有安全隐患等情况,也给物业造成了不小的困惑。“不养狗的业主希望我们处理,而养狗的业主认为这是他们的爱好和自由,我们无权干涉。”在网上,小区里不养狗的业主和养狗业主也曾打过几次口水仗。李主任说,从物业公司的角度,当然希望业主最好不要养狗,即使要养也应该注重文明。“但物业没有执法权,只能劝导、协商,如果业主不同意也没办法。”
李主任告诉记者,这4条犬中,除了一条申领过犬牌外,其余3条均是当事的养狗业主收养的流浪犬,社区也接到过居民的多次反映和投诉,也和物业、社区民警一起找过当事的养狗业主,协调过多次。“昨天,我们又找当事的养狗业主协商,希望他能处理。这次,他同意本周内处理好。”
昨天,鄞州区中河派出所的干副所长也参与了与当事养狗业主的协商事宜。“现在我们接到居民关于养狗的投诉蛮多。”他表示,一般来说,接到投诉后,派出所会先做养狗人的工作,让他自行处理,“有些养狗人比较配合,会处理好。但部分养狗人认为鄞州是非限养区,我们管不着。”
干副所长说,我市于2004年出台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养犬的处罚办法是罚款,除非犬只伤人,公安部门才能对其捕杀。
干副所长说,由于这部地方性法规并未将鄞州区列为限养区,因此如果养狗人不肯配合,派出所在操作上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读者反映多个小区狗患严重
建议尽早修改已有的相关规定
昨天,宁波晚报新闻热线接到了不少读者的来电,反映自己所在小区存在的“狗患”问题。
网友“悠悠自得”说,万科金色水岸三期33幢有个住户最多时候养了8条狗,严重影响周边住户的正常生活及小区的环境卫生。居民们对此非常愤怒,却又无可奈何。
网友“粉彩虹麻麻咪呀”来电表示,自己所在的小区里无主大型狗、有主大型狗、各种小狗没有狗绳,乱跑乱叫。更让人接受不了的是,养狗人看见自己的狗吓到孩子了还觉得很自豪,很有面子。
同样住在鄞州区的蒋女士8岁的孩子就曾被小区内的大狗吓哭,“我问对方市中心不是不准养狗吗?对方说鄞州区是非限养区。我就奇怪了,难道现在鄞州新城区还属农村不限养吗?”昨天,蒋女士在反映自己所在小区“狗患成灾的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能尽早修改已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限制养狗的区域和范围、养狗者的权利义务,利用法律对养狗者形成约束。。□记者胡菲王思勤实习生吴潇潇
管好“狗事”,法要先行
最近一段时间,藏獒伤人甚至咬死人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让人发怵,让人愤懑。
在宁波,大型犬、烈性犬伤人、吓人的事也屡有发生,甚至给市民带来挥之不去的烦恼。譬如,昨日宁波晚报报道,中河街道小城花园内业主一人养多条大狗,全部放养,有时就直接拴在树下,无人看管,让人看了心慌慌。对此,不少居民意见很大,希望有关部门出面协调,或者管一管。
但是,物业、社区、派出所却全都无奈地回应“没办法”。为什么“没办法”管一管?因为确实无法可依。不是不想管这几条狗,但没有相应的法规这个“抓手”实在不行。我市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吗?绝对不是。其实早在2004年,我市即制定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只是时过境迁,这部法规的很多内容已经与现实脱节了。比如,这部地方性法规只将海曙、江东、江北列为限制养犬区域。但事实是,包括鄞州区在内,原先划定的“非限养区”已经是小区连片、高楼鳞次栉比,完全城市化了。若继续将这些区域划为“非限养区”,无异于“大脚穿小鞋”,不合时宜了。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尽管有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区区数百元罚款对动辄可以花上数万元买狗养狗的人来说,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要使法律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在秉持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的法条作出与时俱进的修改,使其与现实相适应。否则,再好再严密的法规也难逃墙上挂挂、无法执行的尴尬。而相关的职能部门也只能“望法兴叹”,对现实生活中无论怎么说都构成对他人侵权的行为无能为力。
当然,具体到这件事情上,适时启动对相关法规的修改固然是第一要务。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若相关职能部门能真正感同身受地站在小区居民角度,千方百计为居民排忧解难,或许就不会脱口而出“没办法”三个字。要是社区、物业部门和派出所都能像昨天一样,带着诚心、耐心和真心,坚持不懈地与养狗业主做好沟通、协商工作,说不定此事早有圆满的结果了。
因此,在呼吁修改相关法规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准与管理水平也需同步提升。否则,即便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善,某些职能部门也会弃之如敝屣,从而让公众权利诉求无处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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