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其中明确了14种环境污染罪行,并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日前,嘉兴市环保部门积极落实相关法律精神,向全市4000余家企业发出公开信,详细说明《解释》的具体内容,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状况开展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将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重点污染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此外,还将深化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对各地督查情况开展现场稽查,若发现符合“两高”《解释》立案条件的,将一律依法查处,一律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一律通知媒体公开曝光。
保护环境卫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制度显然是防止环境污染罪的重要保证,然而,之前虽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却多少有些力不从心,一些企业盘算出罚款的费用远低于处理污水废气的成本后,宁愿选择直接排放污水废气。此次,“两高”《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过去污染环境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了;一些犯罪情形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重典还需重治,执行的好坏是打好环境污染治理这场硬仗的关键所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关键还在于,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配合,携起手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好衔接,环保部门应牢固树立对环境污染行为零容忍的底线思维,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利诱,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司法机关的底线思维则是,环境保护法律不容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环境监管职权不容空置和滥用。此外,环境污染的危害无人可以幸免,每一个人除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污染环境之外,也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揭露犯罪,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不能手软,决不手软才能管好企业治理排污的行为,决不手软才能锁住企业随便排污之手,决不手软才能让企业和企业法人敬畏法律,决不手软才能赢得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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