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9日讯 一女子在鹿城区七都街道一宗祠内打扫卫生,不慎从高处坠落摔成伤残。该女子将两名“雇主”告上法院,要求索赔158万余元。日前,鹿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此案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两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他们不该为此埋单,而宗祠在法律上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百万元的索赔金额,该由谁来承担?
打扫屋梁摔下致残
徐女士,45岁,永嘉人。去年1月5日,鹿城区七都街道前沙村村民黄甲、黄乙两人,叫了徐女士和另外两人到他们的“黄氏宗祠”打扫卫生。
其间,徐女士爬高打扫屋梁,不料从高处坠落。经医生诊断,她的伤势为胸椎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双肺挫伤等,导致其半身不遂。
徐女士出院后,自行委托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做伤势鉴定。经鉴定,她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也就是说,徐女士已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徐女士一家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她丈夫是四级伤残,子女尚年幼,需要抚养,平时的生活主要靠徐女士务工维持。如今她丧失了劳动能力,又面对高昂的后续治疗费,日子举步维艰。
事发后,“黄氏宗祠”方面已支出5万元医疗费,但这笔费用对徐女士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徐女士认为,既然是黄甲、黄乙喊她来打扫卫生,那黄甲、黄乙就是她的雇主,应当对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5月2日,徐女士一纸诉状递到鹿城区法院,向黄甲、黄乙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两被告否认雇佣关系
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黄甲、黄乙送达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面对158余万元索赔,黄甲、黄乙表示自己很“冤”。
他们在提交法院的答辩状中,主张和徐女士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为徐女士是为“黄氏宗祠”打扫卫生时摔伤的,既然是为宗祠提供劳务,那受益人应当是“黄氏宗祠”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如果存在雇佣关系,也应在徐女士和宗祠间存在。另外,徐女士出事后,也是“黄氏宗祠”支付了医疗费。所以,他们和徐女士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为其事故埋单没道理。
6月5日,“黄氏宗祠”方面也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当时为了迎接新年进行掸新,宗祠方面委托黄甲、黄乙找个清洁工。当时宗祠方面和黄甲、黄乙只要求清洁工打扫地面、桌椅、门窗,并没有要求打扫梁顶。
宗祠方面承认,黄甲、黄乙只是受宗祠方面的委托找清洁工,清洁工是为宗祠提供劳务,费用按时计算,由宗祠支付,与黄甲、黄乙个人没有关系。
不过,面对诉讼,黄甲、黄乙只得应诉。 6月8日,他们向法院申请,徐女士自行鉴定不具权威,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等有关事宜需重新鉴定。
目前,鹿城区法院已指定新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责任主体是谁成难题
关于此案,大家一方面为徐女士受伤致残唏嘘不已;另一方面,也有人替黄甲、黄乙鸣不平。
有人认为,既然徐女士是为“黄氏宗祠”提供劳务,工钱也是“黄氏宗祠”支付的,那么,作为受益人的宗祠应当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但是,目前对于宗祠的主体性质认定上却遇到难题。鹿城区法院有关法官称:
首先,我国未对宗祠设立登记制度,现行法律也没有对宗祠所有权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宗祠在法律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黄氏宗祠”没有在民政局登记,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其次,司法实践、理论界看法各不相同,导致诉讼困局。
理论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主张将宗祠族谱上的所有子嗣都追加成被告。因为根据宗祠的历史沿革,主要是同一姓氏的嫡系子孙设立祭奠祖先之用,那么宗祠应当是这些同姓氏子孙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个宗祠族谱上的子孙成百上千,如果把这些子孙都追加到诉讼中来,就会给诉讼造成极大困难。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将会延长整个诉讼周期,导致权利人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有效赔偿。
第二种观点是,谁发起设立宗祠,谁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是,由宗祠理事会承担责任,追加宗祠理事会为被告。
但这两种做法也遇到现实难题。因为“黄氏祠堂”系村里黄姓子孙义务发起,没有登记在村委会名下,所有理事会的成员都是出于公益捐助设立祠堂,每个子孙都在义务、自愿帮忙处理宗祠的日常事务。届时,他们便可主张,既然是义务的,并非利益获得者,不应当为徐女士的损失埋单。
谁来承担这笔158万余元的赔偿金额,也许只能等到庭审判决后,才能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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