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0日讯 一起借款协议,需要借款人的房产做抵押,双方特地到公证处做了公证。最终,借款人还不出钱,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而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状况——借款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借款人家属认为当时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被人操纵,最后,这起公证未被法院采信。
公证是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程序,怎么说无效就无效了呢?如果借款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公证之时怎么未被发现呢?公证无效,此事应该怎么解决呢?发生在瑞安的这起离奇借款纠纷虽然距离现在已经有几个月了,但是至今仍未解决,当事人反馈信息,近日借款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
坊间传说
“痴呆者”办来了公证
网友“sysh2013”前段时间在本地网站上发帖,称瑞安市出现首例“痴呆公证”。
网帖称,2011年7月29日,瑞安人鲁某向陈某借款18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因房产抵押需要办理公证,于是双方到瑞安市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公证处为其办理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手续办理完毕后陈某向鲁某支付了借款18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鲁某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中确认鲁某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于2012年12月判决协议无效。陈某不服,认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怎么就会无效呢?
网帖还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网帖质疑,如果鲁某真是痴呆症患者,公证处怎么会做出公证?如果法院一纸判决公证就能无效,那还需要公证干什么?
如果痴呆者都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去办理公证,那么公证的严肃性、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因此该帖一时引起网友热议。
网友“一个头两个大”说:要查查借的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网友“三分情骗”说:从没见过这样的事,头一次听说。真是“痴呆公证”。
网友“不快乐爱情”:这么大的事情一定要关注的,这件事情不弄清楚,让我们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
疑问一:鲁某是否确实智障?
该案中,借款者鲁某智力是否确系存在问题是争议的焦点,对此,瑞安法院就鲁某的智力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认为鲁某为限制行为能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为确认鲁某是否存在智力障碍,4月9日上午,本报记者到瑞安鲁某家中见到了鲁某。
鲁某今年30岁,行为举止乍一看没什么不正常,但聊天中却可以初步判断,他不仅思维迟钝而且智力相当于未成年人。邻居们反映,鲁某“脑子不是很清楚的”。据了解,鲁某小学没读完,至今没有工作,父亲很早离家,母亲独自在国外打工,鲁某与其外公外婆、妹妹住在一起。记者问起房子的事,鲁某说:“这套房子是妈妈给我讨媳妇用的,不能给别人。”
记者向其了解关于之前发生的官司,鲁某说“是外公和舅舅让我去签的字,借的钱也全都给舅舅用。”鲁某承认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书》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对这签字的后果,鲁某称不知道。记者问及其舅舅借这么大一笔数额的钱做什么用途时,鲁某连连摇头,让记者打电话给其外公。
鲁某的外公吴老伯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鲁某小时候脑子发育未完全,智力低下,还伴有癫痫。他说,自己的二儿子吴某某拿外孙的房产证去贷款,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要不然自己肯定会拦着儿子。
吴老伯说,虽然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但最后还是要还180万元。只是事发后,真正的借款人吴某某也没了踪影,这一大笔钱,对于家中剩下的老弱病残来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的。
为鲁某作司法鉴定的是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所长李方敏确定鲁某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及癫痫。记者致电康宁司法鉴定所了解情况时,其负责人表示,鉴定所严格依据司法程序对鲁某进行精神检查和心理测验,并结合鲁某的历史病历、CT报告单、脑电图等相关资料,最终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记者采访鲁某时,鲁某也向记者出示了病历和一大叠药费单。病历上显示经2010年1月份检查,鲁某的现病史为“反复四肢抽搐,神志不清”,辅助检查为“经头颅CT扫描显示为脑萎缩”。
李所长说,综合以上情况分析,他认为鲁某的智障情况是多年持续存在的,并且可以确认鲁某在签订合同时也属限制行为能力者。
疑问二:鲁某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这起官司,瑞安法院最后认为公证书认定的行为能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鲁某当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之前瑞安市公证处在出具公证时则认为鲁某“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那么,瑞安市公证处为什么会认为智障的鲁某“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呢?
采访中,瑞安市公证处主任许钢说,公证机关不是医学专业人员,仅凭观察根本看不出哪里有异常,“我们也不可能一见面就问一个看似正常的人哪里不正常。”
于是,瑞安市公证处认为鲁某“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采访中,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泽琳认为,对于原告来说,法院的宣判就是自己维护权益的依据,“既然已经宣判了,哪怕被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笔款项都应当返还。但是鲁某的监护人要向鲁某舅舅进行追赔。”
汪律师说:“如果被告返还不了,或者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我个人认为,原告可以向公证处来主张相应损失的赔偿。
汪律师认为,瑞安市公证处在出具公证前的审核过程,存在瑕疵。
疑问三:事情最终如何解决?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陈周律师是原告陈某的代理律师,她告诉记者,协议书被判定无效后,原告陈某不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即使鲁某的房子卖了,如果存在多位债权人,陈某不能优先拿走属于自己的钱。
公证无效,摊在大家面前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记者截稿前,吴老伯告诉记者,目前债务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近日,双方正协商解决这起债务纠纷。
延伸阅读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不少老百姓认为经过公证就像进了保险箱,但事实并非如此。瑞安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公证只是加强证据的作用。公证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若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这一证据,就可以不采纳公证,即间接否定公证。
据瑞安公证处负责人介绍,公证分为两种,除上述案件中的这种合同协议类公证外,还有另外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可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起诉开庭。这种公证可以节约争议解决的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精力。但是,如果委托人类似于鲁某这样的情况,强制执行效力无疑令当事人雪上加霜。因此,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看好被监护对象的同时,还要看管好被监护对象的财产,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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