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2日讯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近年来,嘉兴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八项司法”,以提高司法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工作机制,让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司法公开至关重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惠春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嘉兴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嘉兴市中级法院制订了《嘉兴法院实施阳光司法工作方案》,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就阳光司法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着力将司法公开贯穿于法院的主要工作环节。
阳光洒在脸上让庭审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利用法院门户网站或LED大屏幕开展庭审直播活动,对一些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审理,个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对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让庭审过程直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成了嘉兴法院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深化落实阳光司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去年,全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旁听庭审、监督执行、参加座谈等400余人次。市中级法院门户网站开通以来进行的7次庭审网络直播活动中,点击数共计11400余次。
去年11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政协委员朱玉明受嘉兴市中级法院邀请,与其他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道,到嘉兴市看守所现场旁听了钟某等10人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并对整个庭审进行了评价打分。这是嘉兴市中级法院继2010年7月首次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核减刑、假释案件,同年9月首次到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后的又一创新举措。
在庭审评价环节,朱玉明给当天的庭审打了满分,除了感觉“庭审程序十分规范”以外,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庭审让我们看到了公平、公正”。“比如申请假释的袁某对受害者还有30万元赔偿没到位,他得不到受害者的原谅,法官没有核准他假释”,朱玉明举例说。
当天除了受邀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外,还有200多名服刑人员也参加了旁听。曾多次走进看守所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任嘉兴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的徐瑾表示:“这有利于保证刑事执行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有利于增强罪犯改造效果和法制宣传效果等。”
温暖留在心里让公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为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嘉兴市法院建成了110个数字法庭,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之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被如实地“记录在案”,保证了庭审活动合法、规范、高效。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庭审录像率始终保持在97%,位居全省前列。
除此之外,法官们撰写的裁判文书也被“晒”了出来。嘉兴市中级法院出台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试行)》,为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提供了指导,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案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理由等内容,甚至错别字等等,都一一在公众面前曝光,接受大家评议,这些都使得法官在案件办理时更加审慎、细致,对提高案件质量、减少裁判文书差错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已成为嘉兴市法院干警牢固的共识。最近两年,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让人民群众和法院进行“零距离”接触,感受司法,成了嘉兴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又一重头戏。在全国法治宣传日、禁毒日、妇女节等时间节点,确定相应活动主题,邀请新居民代表、个体商户、企业经营者、在校学生、媒体记者、网民等各类对象走进法院,参观办公场所,旁听法院庭审,听取审判流程介绍,并与法官面对面交流,已成为嘉兴法院的常规动作。去年,嘉兴市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统一组织本市所有的人民法庭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今年又明确将“法庭开放日”活动纳入常态性工作机制。嘉兴市中级法院院长许惠春感言到:“每一次‘开放日’活动,都成了一个普及法律、加深社会对法院工作理解和信任的契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案情回顾:2000年7月,海盐县文化馆与凌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文化馆出售自管公房一套给凌某,凌某一次性付购房款3万元给文化馆,房产权归凌某所有,文化馆把住宅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及钥匙交付给凌某。今后可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过户手续时,费用由凌某承担,文化馆协助。协议书还约定,在过户手续尚未办好的情况下,如遇国家政策或地方性法规强行要求中断买卖关系时,双方则无条件服从,并终止协议书。
2011年7月,文化馆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文化馆出售自管公房情况调查核实,认为文化馆和凌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应予纠正。
2011年12月,文化馆通知凌某,因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已违反政策规定,要求收回房屋,但凌某不同意。
2012年9月,文化馆起诉凌某称因国家政策或地方性法规的原因导致合同需解除,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凌某退还房屋及房产证、土地证,文化馆则退还3万元。
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确定履行不能,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无法转移到被告凌某名下,故海盐县文化馆请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中双方在200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但是涉案房屋系文化馆自管房产,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等,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而涉案房屋的出售,在其出售之前及出售之后均未得到审批获准,故其买卖行为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应予纠正解除,并按行政事业单位自管房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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