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三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一,前面的两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遂判最后这辆车的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的判决让很多网友感到不理解。在我看来,法院的判决可能是依法做出的,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不合情理之处。
首先,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彭某,在法庭上说过一句“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就立即报警了”,没想到这句话产生了引火烧身的效果。法院据此判定:死者当时腿动了一下,说明还有生命体征,据此认定彭某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要对老人的死亡负赔偿责任。可问题是,既然法院认定老人的身体被三辆车碾压,死因当然是三辆车共同造成的,“直接原因”之说未必能成立。
其次,从逻辑关系来说,真正的直接责任者是第一辆车的车主。因为没有第一辆车将老人撞击,老人就不可能倒在马路中间,也就不可能有后车的碾压。而在认定责任时,法院不追“因”,只追究“果”,把全部责任压到最后停车报警者身上。试想,如果没有彭某的报警,老人还不知要被碾压多少次。如此判决,实在有失公平。
第三,从情理上说,三辆车对老人形成了撞击、碾压,赔偿责任也应该一分为三,彭某只承担自己那一份就可以了。另外两份赔偿责任的追偿,应该是死者家属在警方抓住肇事者后提出。但现在的情况却是,逃逸者的法律责任由没有逃逸、好心报警的彭某代为承担了,而向逃逸者提出追偿的责任也落在彭某身上,这确实让人很难接受。
停车报警的人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还要代替逃逸者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可能合法,但明显不合情理,其社会效果也可能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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