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7日讯 拿着自制的POS机假单据,前后4次到一家副食品店谎称“刷卡套现”,骗得店主5.39万元。市区的邵某日前被柯山警方取保候审。
据邵某交代,因为等钱还房贷,她才盘算借刷卡套现,骗钱应急。
7月6日,邵某带上自制的POS机刷卡单据,来到衢化一家副食品店,买了点东西后,邵某问店主能不能刷卡套现的,店主称可以,不过要支付2%的手续费。
于是,邵某就用银行卡到POS机上刷卡了,输密码时,乘店主转过身去之机,邵某把两张自制的POS机刷卡单据拿出来,递给店主说,刷成功了。“实际上,我只在POS机上输入了密码,没按确定,也就是说没刷卡成功的。”邵某交代。
这次邵某骗取了1.5万元。第二天,邵某又去了这家副食品店两次,用同样的手法骗取店主4万元,除去付给店主2%的手续费,三次共计诈骗53900元现金。
尝到甜头的邵某盘算进行第四次诈骗。7月8日一早,邵某又出现在这家副食品店,这次邵某提出要套现3万元。结果钱没骗到,民警却出现了。
原来,邵某接连到店里刷卡套现,引起了店主警觉,“我觉得不对,就去看店里的监控录像,才发现POS机刷卡票据是这人从包里拿出来的,我就报警了。”店主说。
案发后,邵某的家属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退赔,邵某被警方取保候审。
-民警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而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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