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7月22日讯在酒桌上,总有那么一些人,不把他人喝倒似乎就不会尽兴。在嘉兴,却有人因与朋友喝酒后,由于未尽到安全护送的责任,面临经济赔偿的案件。
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案件:为了庆祝升职,在嘉兴一公司上班的林某一个晚上连喝了3场酒。不幸的是,次日一早,林某被发现溺亡在家门前的小河里。之后,林某的家人将两名酒友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两名被告各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去年9月26日,林某得知自己要晋升为班长后,心里格外高兴,约了5名同事去饭店庆祝。席间,酒量一般的林某喝了1瓶黄酒、3瓶啤酒。随后,他又和其中3名同事到KTV唱歌,喝了第二场酒。后来,林某还不愿结束,又和两名铁杆酒友进了酒吧,继续喝酒。3场酒下来,林某一共喝了1瓶黄酒、9瓶啤酒,直至午夜才被酒友扶着走出酒吧。
林某的家距酒吧不远,但酒友们还是帮他拦了一辆出租车。见他上车,他们也各自回家。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林某却溺亡在家门前的小河里。
去年12月底,林某的家人将两名酒友告上法院。其家人认为,林某是醉酒后溺死在河里的,两个陪他喝酒的人难辞其咎,因此需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45320.98元。两位酒友则认为,是林某邀请他们喝酒的,走的时候他也是清醒的,之后溺亡与喝酒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4月,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不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行为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南湖法院一审判决,两名酒友各赔偿死者家属3.6万余元。两名酒友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上诉。日前,经嘉兴市中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此事虽然告一段落,给人的警示不少。业内人士指出,酒桌上要有气氛,但切记不能喝多,而且一旦有同伴醉酒,同饮者一定要护送其安全到家。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已有不少,愿闻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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