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联合颁发《军队特招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入伍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5章29条,明确了特招的原则和重点,坚持高端引进、补充急需、从严遴选、确保质量,强调特招对象必须是军队急需的新兴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作战部队的装备技术保障人才,以及具有独特专长和技能的特殊人才;明确了特招的标准条件,区分不同类型对象,从学历、年龄、经历以及学识水平、专业技能和业绩贡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特招的程序办法,规定按照对象遴选、政治考核、专业考核、体格检查、核准审批等程序办理;明确了任职定级的具体办法,规定特招人员的任职、定级或者授予军衔、确定文职级别,由特招单位党委提出意见,按照任免权限或者批准权限审批。
《规定》的颁发施行,对于更好地引进社会高素质人才服务军队建设,为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特招对象必须是军队急需的新兴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作战部队的装备技术保障人才,以及具有独特专长和技能的特殊人才。对军队有培养来源和能够调整补充的人员,一般不特招。
二、特招对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规定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相应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以及本规定对各类专门人才要求的相应条件。
三、特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其中,特招到院校、科研院(所)、中心医院以上卫生机构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
(二)年龄小于拟任职务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10岁以上;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以及相当等级奖励,或者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专业领域国内前沿。
四、特招的留学回国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回国定居;
(二)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以及相应学位;
(三)年龄小于拟任职务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10岁以上;
(四)担任过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以上职务(含相当职务),或者近5年内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者获得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奖项。
五、特招的作战部队装备技术保障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年龄小于拟任职务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10岁以上;
(三)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四)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装备构造原理,精通装备维护维修技术,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解决装备技术保障问题的能力较强。
六、特招按照遴选对象、政治考核、专业考核、体格检查、核准审批等程序办理。其中,政治考核重点考察特招对象政治思想、现实表现、主要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专业考核主要考察其学识水平、专业技能和业绩成果等情况,体格检查应当到军队中心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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