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服下剧毒农药身亡
父母坚称卖农药的小卖部负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被判败诉
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2012年7月12日下午,东阳市吴良村吴四海年仅29岁的女儿吴丽(化名)在家服下了剧毒农药,两天后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如果这是一宗普通的自杀身亡案,也许就没有接下来的许多纷争,但死者吴丽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精神分裂症患者。因为这个,吴四海和吴杭珍起诉了卖药给女儿的同村小卖部店主吴余庭,认为其不应该把农药卖给女儿,卖给她之后也应该立即告知对方家长。
今年6月24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四海、吴杭珍的诉讼请求。但是,夫妇俩依然不服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这场悲剧,究竟该谁担责?
前情溯源
10年前的一次意外
2003年7月的一天,大学放假回老家的吴丽半夜起床上厕所时失足从楼梯上滚了下去。这次意外,造成吴丽脊髓骨折、头部大出血,万幸没有生命危险,但因为伤势过重,需要很长的康复时间。
意外发生之后,吴丽心事重重,家里经济条件一般,自己的学费又贵,在家休养不是在糟蹋爸妈的血汗钱吗?第二年春天,在吴丽的要求下,吴四海陪着女儿去学校复课。谁想没过多久,班主任来了电话,说吴丽现在的身体状况不适合上学。无奈之下,吴四海只能把女儿接回了家。
2004年9月开学,吴丽再次回了学校。可是仅过了两个星期,吴四海又接到了班主任的电话,这一次竟然是精神方面的问题。老师说,吴丽精神有些异常,上课无法集中注意力,建议休学。不久后,在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吴丽被确诊为抑郁症。接下来的9年时间里,她的病情不断加重,发展成为“精神分裂症”。
飞来横祸
女孩服毒身亡
2012年7月12日傍晚,吴丽并没有跟往常一样和父母去散步。散步归来,吴四海上了楼。“我看到女儿的房间门窗全都关着,我就打开房门,看到她手脚都在抖,我问,‘女儿你怎么了?’。”当时吴丽微弱地叫了一句“爸爸”就再也没说话。起初吴四海以为吴丽中暑了,就把女儿送到了巍山医院。医生检查之后才发现吴丽服用了农药。吴四海回忆,当时妻子确定农药一定是在同村的小店店主吴余庭那里买的,就立即到了小店。吴余庭承认确实卖过农药氧化乐果,大约6两。听到这个消息,妻子几乎当场晕倒在地。
7月14日下午,吴丽因医治无效死亡。吴四海认为小卖部对吴丽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让吴四海气愤的是,他觉得,吴余庭坚持不承认自己有责任,态度也不够诚恳。
为此,吴四海决定走司法程序。
事情进展
店主喊冤,这是合法经营
吴四海坚称店主有责任,而76岁的店主吴余庭也坚持认为自己没错。
“当时6点钟左右,吴丽来我店里买农药,我正准备关门,她一口普通话,我又年纪大了,一开始没认出来,后来才记起来是四海的女儿。她来买氧化乐果,我就卖给了她。”吴四海说,“当时我收了10块钱,还找了她2块5。我知道四海家不种地的,我还问她买去干什么,她说洗厕所用的,我就没多问。”吴余庭回忆,事情发生后,是吴丽母亲问了以后,自己才知道出事了。
“第二天早晨4点多,我从家里出发去巍山医院看望他们,到医院后,他们问过我为什么卖农药给她?我说,当时她说是买去洗厕所的,再说她是成年人,我也就不问那么多了。”吴余庭没料到,吴家人把吴丽的死算在了自己头上。“对于这事,我认为我没有责任,我这是合法经营。”吴余庭说。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求
2012年9月12日,吴四海、吴杭珍夫妇向东阳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六石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吴良经营部吴余庭。
2013年6月24日,一审判决宣判,吴四海夫妻败诉。经过审理,法院从3方面分析做出最终的判决。
首先,吴良经营部出售氧化乐果没有违反许可的经营范围。
其次,吴余庭虽未能证明在将氧化乐果销售给吴丽的过程中对用途和注意事项等做明确地询问与告知,但这与吴丽的服农药身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吴丽身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并非邻居村民众所皆知,而且吴余庭也无法通过与其短暂交流判断其是否精神异常。两原告未能提供事发前吴余庭知道吴丽患有精神分裂或当天吴丽精神异常的证据,且吴四海在事发后吴良调委会调解时陈述,吴丽事发当天精神无反常。
对于这一家结果,吴四海夫妇显然不满意,他们决定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
律师观点
关键在于两个问题的确认
浙中律师事务所陈善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本案中判定店主是否有责任、有多大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两个问题的确认。
第一,死者吴丽是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店主在售卖农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吴丽是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有证据表明店主在明知道她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仍然把农药卖给她,那么显然店主责任更大。
而如果吴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只是有间歇性精神病,店主又没有明显的过错,那么责任就不能完全归咎于店主。
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四海、吴杭珍的诉讼请求。但是,夫妇俩依然不服气,决定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二审。这场悲剧,究竟该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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