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2011年6月,江女士开着电瓶车,在一个十字路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小车相撞。江女士倒地摔出了车外,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入院当天,江女士双下肢多处皮肤挫裂伤,左膝下缘内侧及左内踝各见长约20厘米皮肤挫裂伤,活动性出血,左腓骨上段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等。
直到大半年后,去年2月,江女士的左右踝依旧活动受限,不能下蹲,活动困难。
次月,经鉴定机构鉴定,江女士双下肢多发骨折伴软组织严重损伤,后遗留右下肢及双足功能部分障碍,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小车司机姓夏,交警部门认定夏先生和江女士同等责任。
时隔两年,今年6月,江女士将保险公司与夏先生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20万元。除此之外,她还提出让夏先生另外赔偿1万元的伤疤费。
江女士说,她的左腿因在事故时遗留了大面积的伤疤,她向宁波多家医院咨询过,疤痕太大,伤疤很难完全祛除,需要去上海的大医院治疗,费用昂贵。不过,她年纪大了,也不想特地去做整容手术,但伤疤费还是要赔的。
索赔疤痕费比较罕见,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
法庭上,法官仔细观察了江女士左腿的伤疤情况,伤疤确实占据了小腿外侧的大部分皮肤。
法官说,依据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依据这条规定,如果江女士对伤疤进行了整容,而且有证据证明伤疤因交通事故产生,那么这笔整容费,她可以要求夏先生来出。
因为双方都不愿在此事上多做纠结,法官做了调解。昨天,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夏先生依据责任比例赔偿6000元给江女士。播报人:奉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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