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宁海的王先生在镇海投资了一间商铺,最终因为面积误差超过了3%,王先生提出退房。房款开发商二话没说退了,可在利息问题上双方纠结了。
这笔超过200万元的房款按活期计算利息,与按定期计算利息相差八九倍,开发商只肯退活期利息8700元。
为此,王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昨天,镇海法院判决此案。
商铺是王先生2011年6月买的,在镇海骆驼一家商业广场,总价是205万元。
王先生当场付了103万元的首付,去年9月底付清了剩下的102万元。
合同中,双方约定,“商铺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去年年底,商铺交付后,王先生发现面积误差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绝对值,于是向开发商提出退房。
今年1月底,双方解除合同,1个星期后,开发商退还了205万元的购房款和8700元的利息。
收到钱,王先生有点不乐意了。205万元让开发商白白用了1年多,结果只给了1万元不到的活期存款利息。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是开发商的责任,他并无过错。
王先生向开发商提出应当是定期利息,可开发商不同意。
多次协商不成,今年4月,王先生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205万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息7.2万元。
昨天,镇海法院把案子判了。
法官认为,购房合同中约定支付房款利息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低弥补房屋买受人的损失。退房王先生没有任何过错,并且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为5%、每日万分之二、万分之三等,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结合该购房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王先生显失公平。
综合考虑,合同条款中的“存款利率”应认定为定期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应为王先生支付购房款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的期间。
那王先生到底应该得多少利息?法官说,第一笔103万元的购房款从支付到退还时间近600天,超过一年未满二年,应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第二笔102万元的购房款从支付到退还时间130余天,超过三个月但未满一年,应按三个月定期存款标准计息,经核算共计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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