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7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对这一事关民生福祉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使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了区域最高的权威效力和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市人民的心声和意愿。
乌溪江库区作为衢州市区及下游近百万居民唯一的饮用水水源地,其科学保护与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是新时期生态安全语境下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和市政府制定《衢州市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根据今年监测数据和人大建资环工委联合有关单位开展的专题调研发现:近两年以来,乌溪江黄坛口水库库水的水质经常出现总氮、总磷超湖库水Ⅱ类标准,总氮最高值超Ⅲ类水标准,总磷最高值超Ⅴ类水标准,水库水质呈现下降趋势十分明显。衢州以前一直引以为豪的国家一级水源已经名不副实,市区5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4月9日至11日,市委书记陈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居亚平、市政府副市长胡仲明分别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整治。因此,加强对乌溪江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开展了持续跟踪监督工作。4月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6月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并向政府交办了审议意见。7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开展了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综合治理工作督查。为了巩固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工作成果,深化监督实效,推动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长效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因时就势,及时将这一重大事项纳入决定议题,体现了为民办实事真抓实干、一督到底、长期坚持的决心。
经认真起草、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决定》全文约1600字,前言部分阐述就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出决定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要求依法规范,夯实水源保护工作基础。明确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抓好的一些法定性、规范性、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尤其是结合现状实际,提出了“确保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争取达到Ⅰ类标准”的目标要求。第二部分要求突出重点,强化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针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需要抓紧整改和综合治理的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三部分要求健全机制,推进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强调日常监管与联动协作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督查考核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第四部分要求加强领导,落实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明确了市区各级政府、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水源属地、人大常委会等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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