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7日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该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置,规定保留了“即查即拆”制度,多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都认为,“即查即拆”这一规定有利于有效制止“抢建”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在该规定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须待当事人法定救济期限届满,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草案规定“即查即拆”与此规定不相一致。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专家论证。大多数专家认为,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要求,而规定的对继续建设部分的“即查即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那么,什么是违法建筑?《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规定: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构)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构)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而对于违法建筑,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该《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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