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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块买的夹克不经穿 1个月不到就严重褪色
2013年07月29日 13:11:07

   浙江在线07月29日讯 近日,椒江的陈女士拨打本报维权热线81812315称,自己在椒江某家商场内花了2000多元钱买了一件男士夹克衫,才穿了不到1个月,这件夹克衫就出现了严重的褪色情况。

  “我老公平时也就早晚穿一下,穿得也不多,而且这件夹克衫在这期间也没洗过。商场竟然说这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褪色。难道这2000多元钱买回来的衣服只能在室内穿吗?”陈女士说。

  2000多元买的男士夹克衫,不到1个月就褪色

  陈女士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因为丈夫要到埃塞俄比亚工作一段时间,她便去商场帮丈夫买些新衣服。

  “我在比华利保罗专柜看中了一件深蓝色的男士夹克衫,样式挺大方,而且当时专柜搞特价,5.5折。我看价格挺实惠,就买了。”陈女士说,那件夹克衫原价3880元,折后也需要花费2134元。

  没料到,4月中旬,陈女士的丈夫却在微信里跟陈女士抱怨,说陈女士帮他买的那件夹克衫褪色很严重。起初陈女士还不信,这件夹克衫原价将近4000元钱,应该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

  “我问我老公是不是乱洗洗坏掉了,但是他说自己一次都没洗过,平时也就早晚天气凉的时候穿一下,别的时间都没怎么穿。”陈女士说,丈夫还将褪色的衣服拍了照片传给她看,衣服上确实出现了严重的褪色情况。

  陈女士难以接受褪色原因是“人为造成”

  新买的衣服怎么穿不到1个月就褪色了?况且丈夫还没洗过。于是,陈女士决定去商场专柜问个清楚。

  5月18日,陈女士来到商场,并将这个情况告诉了比华利保罗专柜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建议她先将衣服拿回专柜看一下。于是,陈女士便让一个朋友将丈夫这件褪色的夹克衫带回了国。

  6月10日,陈女士带着夹克衫再次来到比华利保罗专柜。这次,专柜工作人员及商场工作人员告诉她,这衣服需要寄到比华利保罗公司鉴定后,才能给她一个答复。

  “我觉得这个要求也合理,就同意了。”但6月20日,陈女士接到了商场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并被告知,经过比华利保罗品牌的所属公司——广州市胜美皮具服装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鉴定,夹克衫出现褪色是人为因素造成,并非衣服质量有问题。

  “这件衣服没有洗也没有暴晒,都是正常穿的,褪色怎么可能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他们说他们有检测过,但是我也没看到什么检测报告。他们还说,如果不同意厂方的检测结果,可以自己找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陈女士说。

  厂方鉴定报告就褪色原因给出了两种不同解释

  商场工作人员称会继续与厂家联系,沟通此事

  7月27日晚,记者和陈女士一起来到商场比华利保罗专柜。陈女士带来的深蓝色夹克衫的胸前及左右手肘内侧均有明显的褪色现象。

  记者表明来意后,商场工作人员给记者出示了一份由比华利保罗品牌的所属公司——广州市胜美皮具服装有限公司所出的鉴定材料。

  而在这份鉴定材料里,就衣服褪色的原因,厂方给出了两种不同解释。

  在鉴定材料的第一页,也就是广州市胜美皮具服装有限公司的质量建议分析书上写明,经公司生产部门鉴定,得出结论为“可能因客人在清洗时添加了有漂白成分的洗涤剂或洗衣粉浸泡过和长时间在阳光下暴晒造成褪色,属于人为因素造成”,并表示不接受退换货。

  而在材料第三页,比华利保罗退货品质鉴定书中的品质鉴定与生产原因分析这一栏内,写着:“纤检色牢度各方面均符合国家标准。”褪色原因则是“存储造成,存放前应送洗衣店护理后再适当存放。”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陈女士购买的这件夹克衫究产生了褪色?商场总值班王女士说,她将继续与厂方联系。

  “陈女士的情况我也是刚刚才了解到的,现在已经是晚上,厂家那边也已经下班了,明天我们会再联系厂家,看看怎么处理。”陈女士表示,最晚到7月29日,他们一定给陈女士一个答复。

  商家自检,只可用作参考

  律师卢 俊

  本事件当中的,夹克衫价值不菲,穿了不到一个月就严重褪色,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令人无法接受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存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退换货的。因此,如果本事件当中的夹克衫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消费者可以依法提出相关的主张。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商家、厂家自检显然是难以让人信服的,自检的结果也仅可作为参考之用,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鉴定的结论,是可以向消费争议案件的受理部门(比如工商部门、法院、仲裁委等)申请送交鉴定的,也可以通过与商家、厂家协商的方式,共同送检。如果,受检机构无法做出鉴定或评测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厂家提供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无过错(过错主要是指产品的质量问题是由谁造成的,比如商家造成的或消费者自己造成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则应当由商家、厂家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由下列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一)双方约定的检测、鉴定机构。

  (二)受理申诉或者投诉的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的检测、鉴定机构。

  (三)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的检测、鉴定机构。

  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消费者可以自行决定,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来源: 中国台州网 作者: 张婷婷 陈春素 叶 慧 编辑: 陆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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