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工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各位老板,宁波各劳动监察机构盯着你哦
2013年07月31日 06:45:20
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宁波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开展夏季防暑降温监督检查。露天施工企业和劳动强度较大的企业是重点检查对象。工人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都是主要检查内容。
下面是保护工人避暑权益的一些规定,您可看仔细了,如果单位或老板侵犯您的权益,请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他们一定会依法处置!
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一天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而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
另外,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
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者室内温度无法低于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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