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服下剧毒农药身亡,谁该为此买单》后续
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 2012年7月12日,东阳市吴良村,吴四海年仅29岁的女儿吴丽(化名)在家服剧毒农药身亡。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吴四海夫妇认为,农药店老板吴余庭明知吴丽患有精神病,仍将农药卖给她,对吴丽的死负有责任,将吴余庭告上了法庭,结果一审败诉(详见本报7月24日6版《一年前的悲剧,谁来为此担责》)。昨天,该案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院定于10点开庭,原告方吴四海、吴杭珍夫妻早早到场,而被告吴余庭本人未到场,而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整个庭审整整持续了两个小时,两个关键问题成为双方争辩焦点,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关键点一
吴丽是否是精神病患者
原告方面认为,一审中,吴四海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证明材料,法院也已经认定吴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可以认定吴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女儿在2003年精神异常后,就在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和浙江省新华医院看病。”吴四海说,对女儿吴丽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一直没有中断过,每天都要吃100多元钱的药,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并不是嘴上说说就行的。
而被告方认为,吴丽是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只是精神抑郁。
吴余庭方面也拿出证据,在2013年1月15号,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提到,吴四海自认吴丽系精神抑郁。之后,被告委托代理人又拿出了其他证据,证明吴丽是有自理能力的。
被告一方举了两个例子,一是2008年8月8日,吴丽申领更换新的驾驶证,顺利通过体检,没有任何异常。
第二,驾驶员违法记录表里,在2011年2月15日,吴丽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被罚款200元。同年4月18日,吴丽在杭州还有一次违章行车的罚款记录。
对此,吴四海表示被罚款和扣分的是自己,只是用了女儿的驾照。
关键点二
被告对死者的病情是否知情
庭审现场,吴四海向法官提交了3份材料,一份是吴良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一份是吴良村数百村民的签名,一份是3个同村村民的调查笔录,用来证明吴丽的病情是众所周知的,吴余庭认识吴丽并了解她的病情。同时,他们还请了同村的吴水生出庭作证。
“我知道吴丽脑子不好,平时她哭和笑的时候和正常人很不一样。”吴水生认为,吴余庭应该知道吴丽的病情,一则原被告两家住的很近,二则农村的小卖部是信息的集散地,店主吴余庭应该知道这件事。
接着,吴四海拿出了吴丽患病前的照片和患病后的照片作对比,他说:“吴丽得病前和得病后变化很大,一看就能看出她不正常。”
而被告方面认为,在案发前,六石镇精神病人管理名单并没有吴丽,吴丽的家人也没有在公共场合说起吴丽患有精神疾病,因此吴余庭对吴丽的病情不知情应该说得通。
对于证人吴水生的证词,被告律师觉得并不客观,他说:“吴水生的证词并不客观,吴丽的病情只是属于精神抑郁,并不能算精神病,对于吴丽的遭遇,吴余庭也深表同情,但并不应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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