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 3万元买的斗牛獒犬,将7岁女童咬伤,两家人朋友变仇人,为此,还打起了官司闹上法庭,为尽早化解纠纷,宁海法院桥头胡法庭的法官们远赴千里赶到山东调解此案。今天,在宁海法官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獒犬主人应赔偿女童6.7万元。
小美今年7岁,系宁海人,母亲在家务农,父亲打工做兼职。去年6月,考虑到天气炎热,而小美的外婆则在同村人李某(化名)开在山东一家采石场内帮忙烧饭,小美的父母决定将女儿送到外婆处避避暑。
按李某的说法,采石场进出都要求佩戴安全帽等设备,平日里闲杂人等也不允许进入。由于小美美有其外婆照顾,便留了下来。
厂里养着一条斗牛獒犬,是李某花了3万元买来的,平日里李某的小舅子陈某在看养。就在小美来的第三天中午,陈某正在给斗牛獒犬喂食之际,小美蹦蹦跳跳从屋内出来,斗牛獒犬一见到扎着红色头绳的小美,突然冲出笼子,一口咬住小美的辫子。大家急了,正在给斗牛獒犬喂食的陈某赶紧一把掐住獒犬的脖子,外婆也赶紧拉住小美,最后,孩子是救下来了,但是小美的头皮有很大一块面积被扯掉。当即,孩子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李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
2013年5月,小美的母亲将李某告上宁海法院桥头胡法庭,要求李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案件受理后,李某申请了重新鉴定,经鉴定,小美美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情绪激动,且对于赔偿金额差距甚大,虽多次通过代理人沟通,始终未能调解成功。
故法官决定赶往山东,找李某亲自沟通。为此,宁海法官远赴千里赶到山东李某所在处,李某表示自己不是不愿赔,但是对于小美母亲的做法颇为气愤。
法官耐心听完李某的抱怨,仔细向他分析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承担及后果,并不断与原告进行电话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应赔偿原告6.7万元。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炎炎夏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看管好自家饲养的动物,避免损害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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