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198万现款买了一套婚房房子却被租掉,而且是20年!》报道追踪
昨天上午9:30,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女士为女儿买婚房案做出终审判决。这距离事发已经过去整整一年。
去年7月底,孙女士(化名)通过卓家房产中介,花198万元从一委托人手中,在滨江锦绣江南小区给女儿买了套114平方米房产,作为女儿婚房。等拿到房产证第二天,发现房子里还有位租客刘先生,他跟原房东签了20年房屋租赁合同。
租客拒不退房,并说要抗战二十年!找原房东,原房东也声称,你去告好了!找中介,中介要退中介费。
孙女士一家走投无路,找到了快报。
快报从2012年8月22日开始,连续报道了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当年9月5日,孙女士女儿女婿到滨江法院状告原房东和中介,要求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中介也要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快速立案。
今年2月28日滨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租客在判决生效10日内需腾退房屋……
3月15日,租客刘先生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提出3点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第六项(注:第二项为判决租客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房屋,第六项为驳回租客刘某的诉讼请求)。
2.要求改判租赁合同有效。
3.上诉人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6月3日,杭州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本报曾连续报道)
昨天开庭前半小时,孙女士一家就已经到了法院。
开庭前10分钟,租客刘先生赶到了法院。他表情严肃,不断拿起手机打电话。
卓家房产律师、原房东代理人也很快到场,原房东王先生没有到庭。
9:30,众人坐定,鸦雀无声。
法官一敲法槌,念判决书:
……根据有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王××(原房东)曾出具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9日的承诺书,表示自愿将争议房屋出租给刘×(租客)。2012年6月29日,刘×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了一定期限的物业管理费。
另查明,2012年6月22日,杭州××公司向王××发函,要求归还借款本息共94.5万元。刘×系杭州××公司股东,享有50%的股权。
本院认为,就梅×、吴×(孙女士女儿、女婿)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依据该合同发生的物权变动,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所作分析认定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的核心是究明王××与刘×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从签订合同的目的、修改和重签合同的经过,可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另一方面,从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行为看,也可佐证上述认定。……二审中,刘×自认杭州××公司并未向王提供借款,是其个人提供借款,但坚持主张50万元是借款,另40万元是租金。对此,本院认为,王××关于该40万元是其中一笔借款的主张,有其提交的催款函相印证,而刘×关于40万元是租金的主张,与催款函内容相矛盾。在双方当事人有多次借款关系,而刘×不能就该矛盾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王××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2012年4月1日收据所载40万元实质为刘向王提供的借款。
故而,刘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王支付过租金,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至于刘缴纳物业费的事实,该行为发生在刘得知案涉房屋已经抵押,且与王变更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始期之后,不能排除刘是为了抵押权的形式。
基于上面分析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与签约经过,仅凭这些事实不足以证实刘是因为租赁关系占有、使用这套房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迟迟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亦不行使其权利,显然与一般生活经验法则相悖。
综上可以认定,这个租赁合同并不具备房屋租赁合同的实质,双方当事人并无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驳回刘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所以,刘以其作为承租人的身份对抗梅×、吴×提出的腾退房屋的诉请,也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听到结果的一刹那,孙女士又流下了眼泪,但她很快就笑了:“太不容易了,一年啊……昨天又是一晚上睡不着。”
孙女士律师表示,如果刘不腾退房屋,他们半个月后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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