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1日讯 驾车撞人后及时救助,是良心,是道德,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50岁的陈某在一天夜里酒后驾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龙某,而后下车查看了一番,默默离开。
躺倒在马路中央的龙某被后来的轿车二次碾压致死。前两天,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撞人后
抬了两三步又把伤者放下了
陈某,50岁,奉化人。
今年3月25日晚上,陈某在临安和朋友聚会,喝了三两杨梅烧。而后,开着他的小货车,陈某和朋友一起前往临安城区。
在路上,陈某突然感觉车子左侧好像撞了什么东西,反光镜也歪了。陈某和朋友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个20来岁的男子躺在道路中心线附近,旁边还有一辆自行车。
“人仰面朝天,身上没看到血,当时还有呼吸。”事后陈某说。
陈某和朋友抬起了伤者,但是,才走了两三步,陈某就把人放了下来,他向朋友招招手,示意走人,朋友也就这样松了手。陈某驾车逃走了。后来在慈溪某修理厂,他更换了车子的反光镜和前保险杠。
马路上的伤者
被后车碾压致死
“最后”撞到马路中间伤者的是小轿车驾驶员周某。
之所以说“最后”,是因为目前已经无法判断伤者究竟经过多少车辆的碰撞,而且根据交警的调查,在周某之前,也有数个司机承认看到有人躺在地上,但是,有的以为是酒鬼,怕麻烦,绕车而行。
周某拨打了120,医生到现场后确认人已经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取证,周某的轿车在外观上没有损坏痕迹。经法医鉴定,伤者龙某系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当时是晚上9点50分。
此后,警方还找到其他司机,比如李某,他看到了倒地的伤者,以为是酒鬼,绕车而行,那是晚上8点多。
撞人逃逸
他涉嫌故意杀人
经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没有责任。
为什么陈某的批捕涉嫌罪名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这就意味着陈某对被害人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自然包含着一种预见义务,即如果不及时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被害人可能会由于伤情严重或者被过往车辆二次撞击、碾压而导致死亡。
可是陈某“抬了几步放下了”,在这样一个视线较差的夜晚,在一个车来车往的道路中央,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那么,他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如果罪名成立,一般量刑就将在十年以上了。
而后来的周某为什么没有责任?因为周某如果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必须是致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而且在交通事故里承担主要责任。而周某的车头没有损伤,说明他不是看见了撞上去,而是不知情碾压过去,那么责任较轻,一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但是,民事上,周某也赔偿了死者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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