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撞到石块受损 城管部门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2013年08月13日 15:20:56
浙江在线08月13日讯 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的车,撞上路上的石块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将城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城管部门对车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损失理赔款的20%。
2011年4月8日晚近10时,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鄞州区金娥路上。突然,砰的一声,车子撞上了行车道上的一块石块。这一撞,车“伤”得不轻。之后,保险公司定了车损3万余元,并根据石某的申请进行了理赔。
随后,保险公司以鄞州区城管局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庭审中,鄞州城管辩称,根据我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持畅通系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而非城管的法定职责。即便是城管的职责,城管也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路上散落物,特别是在夜间。况且事发路段夜间有路灯照明,石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疏忽大意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审理,事发路段金娥路属城市道路,由城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但考虑到事故发生为晚上下班时间,加上驾驶人石某并未专注观察路面,以致轧到路面石块造成车辆损坏,法院认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
同时,法院认为,因鄞州城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了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认定鄞州区城管局对石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损失理赔款的20%,即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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