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立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2013年08月15日 09:32:47
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了《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要求租赁经营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倍储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他人场所从事纺织服装、商贸零售、餐饮娱乐、家居用品、装饰装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即租赁经营企业在三方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一般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倍储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到指定银行。已被评定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A级的租赁经营企业,可免予储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当发生欠薪纠纷或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时,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提取储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支付的数额以职工实际被拖欠工资的总额为限,最高不超过租赁经营企业实际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据介绍,工资支付保证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应由租赁经营企业按已支付的数额在1个月内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予以补足。已储存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所拖欠工资的,职工先行领取部分工资后,不足部分有权依法继续追偿。
来源:
湖州日报
作者:
编辑:
马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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