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款证据不足,老板败诉
律师:“送”宝马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老板妻子起诉售楼小姐
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 韩老板在杭州买房时结识了售楼小姐李玲(化名),并刷卡41万余元,为李玲购买了一辆宝马车。交往3个月左右,李玲发现韩老板有家室,提出分手。韩老板以买车款是借款,李玲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将李玲告上法庭要她还钱。(早报今年7月26日A11版报道)
记者昨日从杭州拱墅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韩老板要求李玲归还4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李玲不属于不当得利。
案件回放:
一个说“借”,一个说“送”
在上次开庭时,韩老板的代理律师解释了以不当得利起诉的原因:韩老板在借钱给李玲时,二人关系良好,李玲也有还款能力,所以韩老板没有要求李玲出具借条。但后来,韩老板资金紧张,要求李玲还款时,李玲否认了借款关系,韩老板无奈之下选择以“不当得利”进行诉讼。
法庭上,李玲一方称,她与韩老板曾是恋人,宝马车是韩老板赠与她的。分手后,韩老板要求返还赠送的物品,没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更何况,分手的原因也是韩老板骗她说自己已离婚所致。
但是,韩老板的代理律师否认了两个人的恋爱关系。律师说,从正常情况来讲,韩老板比1987年出生的李玲大了11岁,如果二人谈恋爱,李玲应该要事先了解下韩老板是否有妻室。所以即便是赠与,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老板借钱的证据不足,
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双方对韩老板支付的购车费用412999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李玲这辆宝马车是不是属于“不当得利”。
这个案子里,经审理查明,韩老板确实通过银行卡支付了上述购买宝马车的款项,且其支付对象明确无误,所以,这起纠纷显然不属于因给付对象错误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
另外,韩老板只是一再陈述当初李玲向他借钱买车,但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难以采信他单方面的说辞。对此,韩老板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因此驳回了韩老板要求李玲返还购买宝马车款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也由韩老板承担。
律师说:韩老板的妻子可起诉售楼小姐“不当得利”
对于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认为,韩老板可以选择上诉,不过上诉的话要赢回官司的可能性极小。
邵斌律师建议,韩老板妻子可以原告的名义起诉售楼小姐。
因为韩老板为售楼小姐李玲支付的41万余元购车款,属于韩老板与妻子的家庭共同财产,韩老板为售楼小姐李玲支付购买宝马款未经妻子同意,李玲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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