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 昨天上午,酿成7人死亡的温州奥迪Q5特大交通事故案,在温州龙湾法院开庭审理。
站在被告席上的肇事司机王春国,看上去很拘谨。3个多月前的这场车祸,除了在他右大腿上留下一条长长的疤痕,也让7个年轻人的生命,在他的方向盘下逝去。最小的死者,才15岁。
庭审中,王春国到底涉嫌何种罪名,成了辩论焦点。
涉及5项交通违法行为
王春国,男,湖北人,今年36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发前,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鞋业公司上班。
“2013年5月11日晚上你在干吗?”公诉人提问。
“在‘人家烧’饭店吃饭,喝了一小杯啤酒……当时那个场面因为人多需要打‘通关’,我都是打‘通关’的时候意思下喝点酒。吃完饭之后去了豪玛酒吧,喝的时间比较长,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酒,喝的都是啤酒……”
“我自己都不敢想,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我为什么醉酒了还去开车,当时是什么心理,我真的说不出来是爱慕虚荣还是别的什么。”王春国说。
检方指出,在这起特大交通事故中,王春国涉及5项交通违法行为,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王春国深夜飙车,却连驾驶证都没有;经过酒精检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经鉴定,他当时驾驶奥迪Q5的时速,达到了119-128公里/小时,属超速;原本荷载5人的车子,挤进了8个人,严重超载;夜间开车,却没有开启前照灯。
涉嫌罪名成庭审焦点
控辩双方之后辩论的焦点,落在了涉嫌罪名一块。
检方认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理由是:王春国主观上对醉驾和无证等存在放任心理,属犯罪间接故意;客观上,他的行为造成七死一伤的重大事故,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后果和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而王春国的辩护人则认为,他对自己驾驶行为产生的社会公共危险,不具有故意性,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且从他和受害人之间的相识关系看,应认定为交通肇事。
检方最终建议,对王春国量刑13年至15年之间。
听到10年以上的量刑建议,王春国有些激动,他说,知道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受到惩罚,但万万没想到检方量刑建议如此之重。
至于对7名死者的赔偿,王春国表示自己有心无力,因为他的家庭条件不好,无法支付。他说,父母很早离异,现母亲租住一个月租金100元的出租房,父亲也住在廉租房里,二老只能维持日常生计。
“这是我最难过的事。”王春国说,他自己在医院治病的医药费都由医院垫付,自己也无力偿还。
“请你们记住,
我就是鲜活的例子”
不过,昨天在法庭上,死者家属都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来,肇事奥迪Q5的车主等,已和死者家属达成调解书。该车实际车主向某、半挂牵引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付。
公开资料显示,赔偿款达到117.5万元,其中向某出了大头。
庭审最后,王春国说:“我这3个月,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我给他们的家人带来的痛苦和灾难,这是我想不到的,我希望他们在九泉之下能安息……我还想对所有开车的人说一句,不管你开什么车,只要喝了酒那就不是车了,那就是刀。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请你们记住,我就是鲜活的例子。”
法院未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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