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凌晨0:15,曙光路友谊新村×幢,两辆消防车呼啸而至——西湖消防中队接到一男子报警,说自己出差在外,妻子一时想不开,要开煤气自杀。
消防赶到后,在出事人家的保安门钥匙孔里,闻到了淡淡的煤气味。这时自称出事女子婆婆的史大妈来了,拿出钥匙开了门。
室内,消防营救出了企图开煤气自杀的41岁杭州女子杨某和杨某的一双子女(女儿10岁,儿子7岁)。杨某已昏迷,两个孩子因为在卧室里熟睡,门也关得严实,并没受到太大影响。
事后,杨某的丈夫对民警说,他这两天一直在外地做生意,8月13日晚近12点时接到妻子电话,说“今天我和你妈又吵架了,我真的累了,可能你以后就再也听不到我的声音了……”他马上报了警。
所幸,经医院检查,杨某本人和两个孩子均无大碍。(本报昨日热线新闻版曾报道)
昨天下午,西湖警方就此事,在北山派出所召开了新闻通报会。
负责此案的西湖刑大民警说:“这对婆媳(指杨某和婆婆史大妈)之间的矛盾已经持续了好多年。提起两人之间的矛盾,婆媳俩都能不停倾诉上几个小时。归根结底,就是性格不合,再加上这几年矛盾不断,积怨也越来越深。”
另外,考虑到杨某的行为差点把她的两个孩子、甚至整幢居民楼居民的人身安全都牵扯了进来,目前西湖警方已经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杨某刑拘。
自杀为什么涉嫌刑事犯罪?
六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部主任、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暐:自杀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不追究责任。但如果因为自杀而危及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不仅仅是个人行为了,情况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田暐:如果杨某是想带着两个孩子一起煤气中毒死掉,那么她涉嫌故意杀人。因为即使是母亲,也没有权利剥夺自己孩子的生命。但从她把小孩卧室门反锁着的行为看,不像是故意要让孩子也跟着一起死。
她的行为,更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性,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在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很严重的犯罪,刑法在对各种犯罪进行分类时,排在第一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紧接着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不管结果如何,都属于犯罪既遂。
在这样人口密集的小区开煤气,实际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了,煤气可能弥漫到楼道,危及他人健康。而且天这么热,煤气浓度到一定程度,万一有人不小心点了个火,很可能会引起爆炸。所以,尽管两个孩子以及小区居民在这个事情中都没有受到太大伤害,杨某的行为也仍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有很多个具体的罪名,譬如放火罪、爆炸罪等。
杨某具体涉嫌的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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