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 ▲热线报料
近日,椒江的祝先生拨打维权热线81812315称,他的快递被椒江的天天快递公司寄丢了,现在过了1个月了,快递公司对处理此事一点也不积极,赔偿也不合理。
“我给天天快递的员工打了很多个电话询问情况,每次都说给看看给看看,但他们从来没有主动联系我,太敷衍了。我的东西售价就280元了,可快递公司只赔偿我100元,这个赔偿金额我是不能接受的。”祝先生说。
▲记者调查
快递物品“失踪”,查不到任何物流信息
祝先生是椒江人,在淘宝上销售纪念章。7月2日,一名来自甘肃的买家在祝先生的淘宝店里下单成功,货品金额共280元。
当天下午,祝先生联系天天快递公司台州耀达办事处的快递员吴先生,并在吴先生提供的快递单上写明寄件地址等相关信息,快递费共20元。
7月10日,这名甘肃的买家联系祝先生,表示没收到物品。祝先生先觉得奇怪,虽然台州到甘肃路程有点远,但按理说,也不至于一个星期了还没寄到啊。
随后,祝先生在淘宝上查询订单的物流信息,结果出乎他意料之外,物流信息竟然没有相关记录。祝先生又在天天快递的官网上将运单号输进去查询,也是没有查到任何的物流信息。
快递公司态度敷衍,处理不积极
于是,祝先生赶紧联系了当时来收件的吴先生。
“天天快递那边说,之前给我的快递单是旧的版本,现在他们的系统全部升级了,旧的单号网上是查询不到的,公司那边会再找找。”祝先生说。
过了三四天,祝先生还是没有等到天天快递方面的回复,只能又打电话给快递员吴先生。
“他说我的东西可能被当成大件发到北京了,快递那么多,暂时找不到,得再找找。可是我的顾客那不能耽误呀,而且会影响我们店的声誉的。”祝先生只能用EMS给买家重新补发了一份货品。
“天天快递一直推三推四的,这明明是快递公司的责任,怎么好像是我的问题,对方的态度太敷衍了。”祝先生说。
280元的物品,快递公司只愿赔偿100元
祝先生告诉记者,寄丢的东西市场价将近1000元了,网上价格是280元,可快递公司只给赔偿100元。“即使不按照市场价赔给我,起码也得按照售价赔我吧?”祝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天天快递的赔偿金额。
“天天快递客服7月底联系我时,给我发了一张纪念章的图片,收件地址写着北京,问这个东西是不是我的。这个图片里的东西明显不是我的,他们怎么能私下拆开客户的物品呢?而且,那是不是说明也有其他顾客丢了东西?他们的管理不混乱吗?”祝先生说。
天天快递表示
未保价的物品只能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
7月29日,记者拨通了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椒江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她不太清楚祝先生的情况,需要先了解情况。
当天下午,该工作人员回复,祝先生的物品确实在寄送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天天快递方愿意赔偿祝先生100元。
“按照我们公司的规定,客户如果没有保价的话,只能按照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该工作人员说。
7月30日,祝先生联系记者,表示天天快递那边还是坚持只给赔偿100元,他表示不能接受。
截至记者发稿,双方仍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快递公司如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应按实际货物损失赔偿
“格式合同”未尽提醒义务,不能免责。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也不能免责。邮政企业适用《邮政法》,民营企业适用《合同法》。
快递企业的分类:1.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其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这类企业为邮政企业适用邮政法的规定。2.私营快递企业,此类企业非法律意义上的邮政企业,在发生邮损索赔时,我个人认为不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法律界尚有争议),因为依据《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指的是中国邮政集团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邮政法》第47条也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才能适用最高赔偿限额,所以作为非邮政企业的民营快递公司无权适用最高赔偿限额,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民营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关系,更倾向于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
依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非邮政企业的民营快递企业无权适用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因此,本事件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快递单所附的“合同”,是一类常见的格式合同,所谓格式合同即由提供方事先拟定好,可以反复使用的一种合同,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负有说明的义务,适用到本事件,就是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提醒消费者注意重要条款(主要是免责条款、违约条款、保价条款)。如果,快递企业未尽提醒义务,快递合同的格式条款,则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或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结合本事件,如果消费者所述为真,快递企业给消费者使用的是过期的“快递单”,这属重大过失或过错行为,所以快递丢失的责任应当归责快递企业。因此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的实际货物损失280元。
最后,就本事件而言,即使快递企业已经告知消费者免责条款、保价条款等格式条款,快递企业也不能免责,因为本事件的快递企业有存在重大过失或过错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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