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网络推手应防扩大化
2013年08月22日 10:15:59
毫无疑问,那些凭空捏造轰动事件、博取“眼球效应”并从中牟利的行为为文明社会所不耻,但要对于网络推手进行查处、打击,还是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不要过于随意,否则难以服众。“秦火火”、“立二拆四”被刑拘,警方给出的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这两个罪名是否得当,似可商榷。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前三个与“秦火火”等人的行为不符,只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较为沾边。可是,按法律规定,“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等,网络算不算公共场所,法律并不明确。“非法经营”亦然,如果他们的公司是合法的,先把某人炒红再进行商业活动牟利,这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也有待厘清。这说明,现行法律还不能满足网络法治建设的需要,亟待完善。
查处网络推手,应当避免扩大化而导致“误伤”。网络是公共舆论的新载体,是公民获得信息、发表意见、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场所,其中难免出现过激甚至失实的言论,但并非所有过激或失实言论都违反法律。网络需要管理,管理要有理有据、师出有名,做到法治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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