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 昨天,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一审草案首次提出的禁止“房屋群租”行为的条款已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规定不得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一旦违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分隔房间进行“群租”的现象。
去年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被提交到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
在初审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目前在日常的物业中,房屋群组问题日益增多,不但严重影响相邻业主的居住,造成邻里之间的不和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发案率。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在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中,增加房屋群租行为。
3个月后,市人大召开立法听证会,对条例中涉及的“物业使用禁止行为中增加房屋群租”等焦点性问题进行了立法听证,在关于立法禁止房屋群租上,出现了争议。
一方面,许多代表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范房屋群租行为的内容,应对“群租”进行立法规范。由于“群租”使小区面临车位、火灾、治安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小区的物业成本提高和小区业主幸福指数下降,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业主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出租供人员居住。
另一方面,也有人表示反对,认为在高房价下,禁止“群租”不能一刀切,对“蚁族”特别是刚毕业的学生来说,“群租”就是他们的廉租房,建议完善群租制度;还有的认为“群租”是一种经济行为,应该用市场方式解决。
按照惯例,在立法过程,如果社会对有些条款争议比较大的话,说明对此进行禁止性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社会意见还有待统一,一般会搁置。
而对于群租行为,昨天通过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听取了社会各方意见之后,采取了“温和”措辞,通篇没有出现禁止“群租”的条款,而是通过禁止业主或者使用人相关行为,来遏制“群租”的无节制蔓延。
●物业使用中的11种禁止行为
1、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3、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5、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6、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
7、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8、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9、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
10、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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