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5日讯 3年前,湖州南浔姑娘小芹怀孕了,急着与江苏男子王某结婚。一起到民政局登记时,没想到王某用的是假身份证,因为他当时没到法定婚龄。今年两人闹翻后,小芹到民政局要求离婚时,却发现这婚离不了了。
今年4月,小芹向南浔法院起诉民政局,要求民政局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
小芹今年24岁,王某真实年龄只大她一岁。2010年,21岁的小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二人随即坠入爱河,并在南浔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好景不长,两年相处下来,两人经常因琐事闹矛盾,小芹遂决定和王某离婚。但当小芹来到法院民事审判庭后,却被法官告知一个令她震惊的事实:王某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其身份信息指向的是一个户籍地为江苏盐城的陌生男子,虽然同名同姓,但年龄大了整整4岁。
法官告诉小芹,本案无明确被告,因此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离婚。小芹这才回忆起结婚登记时的一个细节:王某的二代身份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刷卡数次而无法在电脑系统显示相关身份信息。现在想来,王某的身份是伪造的。
无奈之下,小芹只得跟民政局打起了行政官司。
庭审中,小芹认为,我国现行居民身份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每个居民对应一个身份证号码。而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已经被证明是虚假的,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错误的,法院应予以撤销。
民政局则表示, 2010年6月1日,工作人员在办理小芹和王某的婚姻登记时,发现王某身份证上记载地址和户口簿上的地址不一致,遂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直至2010年6月11日,王某提供了相关证明后才作出了婚姻登记,其在登记过程中无过错,依法有据、程序合法。
王某也道出了办假证的初衷,当初因小芹怀孕,急于办理婚姻登记,而自己未到法定婚龄,他才办了假身份证和地址不一致原因的假证明。
法院一审最终认定民政部门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登记错误原因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王某所造成,民政局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办理过程中也曾要求第三人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
法院同时认为,小芹在知道第三人冒用他人身份后没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是待与第三人感情破裂后才寻求法律救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撤销小芹与王某的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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