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加强电网设施保护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维
2013年08月26日 05:53:24
浙江日报讯8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以加强电网设施保护和维护供用电秩序。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变电站用地边界和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物品;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5米的区域内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堆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也不能违章攀爬电力线路杆(塔)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草案还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发现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与电力线路的导线间不足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30日内予以修剪,如果逾期仍未修剪,电网经营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在遭遇台风、特大暴雨(雪)、泥石流、冰冻等紧急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对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建设、电网设施安全的植物,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如果砍伐林木,要在紧急情况消除后30日内将砍伐林木情况报告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防止盗剪电线的行为,草案也有规定:废旧物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和电网相关的器材时,要检查对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出售方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所收购电网设施器材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如果发现有赃物嫌疑,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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