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一场车祸,杨某可能已经当上了妈妈,但现在,她要从头来过。
杨某30岁,陕西人,2008年和丈夫李某来宁海谋生。刚到宁海那几年,夫妻俩忙着工作,一直没要孩子。这两年杨某开始备孕,却久久怀不上。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诊断杨某由于体质关系很难受孕。几经考虑后,夫妻俩决定进行人工授精。
去年8月到10月,夫妻俩先接受了相关检查,随后杨某进行了人工授精,并配合医院进行调理,各项身体指标开始好转。
夫妻俩热切盼望着新生命到来,意外却不期而至。
去年10月底的一天,李某下班后骑电动车接杨某回家,经过跃龙街道一小区拐弯处时,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一辆轿车,撞上了旁边一辆正在开车门的轿车,杨某左脚脚趾受伤。
后经交警认定,轿车司机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无责。
事发后,杨某考虑自己正在人工授精期间,不敢用药,不敢打消炎针。因为始终采取保守治疗,脚上的炎症迟迟得不到控制,直到医生告诫可能有截趾的风险,杨某才无奈住院用药。没多久,杨某受孕失败。
夫妻俩很绝望,觉得这都是事故引起的,在找肇事车主顾某和保险公司索赔常规损失之余,还要求赔偿自己支出的人工授精费5000多元。
保险公司不同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我们可以赔,赔人工授精费没有依据。”
顾某也不认同:“说起来我的车也被你们撞坏了,修修花了2000多元,你们也承担次要责任的,我还没问你们赔呢。”
但夫妻俩认为,受孕失败带给自己巨大的创伤,现在又要进行新一轮人工授精,没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就不错了。
因为分歧较大,这个月初,杨某夫妻把顾某和保险公司告到宁海法院。
法院速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法官告诉双方,人工授精失败和事故是否有关,需要由专业机构先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需要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如果不存在,则无需赔偿。但走鉴定程序比较费时费钱,如果双方能互让一步达成调解,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昨天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夫妻各项常规损失1万余元,顾某赔偿人工授精费1000多元,同时免除李某赔偿车损的责任。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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