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81岁的吴大爷是东阳人,本该安享晚年的他因为赡养问题,将两个亲生女儿和两个继女告上法庭。
吴大爷年轻时生育了两个女儿,1960年他与前妻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女儿由吴大爷抚养成人。
当时,大女儿7岁,小女儿5岁。第二年,吴大爷将大女儿送给朋友徐某抚养,自己抚养小女儿。小女儿13周岁时,他与另一女子厉某再婚。
此后,吴大爷与厉某共同抚养厉某与前夫生育的两个未成年女儿,将自己的小女儿交由孩子的外婆抚养成人。
如今,年迈的吴大爷没有经济来源,加上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老年病,身体日渐衰弱。两个亲生女儿只是在逢年过节时去探望一下,继子女对他也不待见。无奈之下,吴大爷将两个亲生女儿和两个继女诉至法院,要求她们承担赡养义务。
女儿们为什么不愿赡养老人呢?
谈到这个问题,大女儿情绪最激动,她指着老父亲说:“我那么小,你就把我送出去,现在怎么要我来养你了?”
56岁的小女儿,回忆起童年流下了眼泪,她指责父亲待她不好,更是偏爱两个继女。
那么两个继女又是怎么想的呢?
两人表示愿意赡养亲生母亲,如果继父生病,他们愿意分担一些医疗费。但是,吴大爷不是他们的亲爹,他们觉得没有赡养义务。
法官认为,大女儿由徐某抚养成人,他们之间存在事实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大女儿与吴大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因徐某与大女儿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大女儿无须承担对生父的赡养义务。
亲生子女赡养父母不以父母是否尽了抚养义务为前提,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所以小女儿应当承担对吴大爷的赡养责任。
两名继女由吴大爷与老伴共同抚养成人,她们与吴大爷之间已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因此也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不过,法庭并没有对纠纷进行审判,而是多次进行调解。
吴大爷的小女儿其实很孝顺,把自己的婆婆照顾得无微不至。在法官与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小女儿愿意一人担负起赡养父亲的责任,而她的姐姐与其他继子女也纷纷表示会帮她一把。最终,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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