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治污是条路
2013年08月30日 06:42:1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因为它除了经济补偿功能外,还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的社会作用。
从世界范围看,这种“绿色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从目前开展情况来看,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因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尚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等因素,影响了“绿色保险”的普及。
要改变这种状况,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绿色保险”的认识。有关人士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兴起与发展,与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密切相关。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人们的注意力集中于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而中外历史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企业和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与义务有了充分认识,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够得到长足发展。当前,尤其应该重视对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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