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0日讯 案件回顾:
鸿达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配件进出口的公司,今年年初,鸿达公司接到了一笔外国客户的订单,要向他们公司订购汽车轴承。鸿达公司接到订单后,就想到了经常与自己合作的供应商新力公司。鸿达公司与新力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新力公司要在一个月内向鸿达公司提供铜质的汽车用轴承1000套,货款价值金额为15万元。
合同签订后,鸿达公司立马向新力公司支付预付款5万元。可年后适逢原材料铜涨价,新力公司收到预付款之后觉得自己的生意亏了,便要求鸿达公司多支付一部分钱款,可鸿达公司则认为连合同都签好了,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新力公司眼看着自己这笔生意是亏定了,便拖着赖着不愿意履行合同了。新力公司这一出可把鸿达公司急坏了,一方面,对方国外客户的订单摆在面前,这边新力公司却始终不愿意发货。鸿达公司也曾多次派人催促新力公司履行合同,但是均以失败告终。
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无奈之下鸿达公司只能按当时的市场价20万元向别家公司采购轴承,这才算把这个空给补上,如期把货发给了外国客户。
鸿达公司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于是于今年5月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新力公司归还5万元预付款,并赔偿损失5万元。那么,两份采购合同的差价能否直接认定为鸿达公司的损失并判决新力公司全额赔偿呢?
法官说法:
本案中新力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导致鸿达公司按当时市场价向其他公司采购,其差价损失属于替代履行的损失,对该损失,新力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完全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故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为鸿达公司的损失。但替代履行时采购价应符合市场价格,明显超出部分应予扣减。所以秀洲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新力公司违约,判令新力公司返还预付款5万元,并赔偿鸿达公司损失5万元。秀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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