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1日讯 距离9月12日杭州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半个多月来,首次公布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直是杭城不少市民热议的话题。今天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等多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近期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分界点确定有何依据
问题一:《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作为杭州经济适用房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要取得完全产权变身“商品房”, 2004年9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上缴的土地收益等费用按2004年出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来执行;2004年9月1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将先由相关机构进行市场评估,上缴评估价与当初购房价差价的55%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为何把这个时间界定为2004年9月1日?依据是什么?
冯晶(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这个时间界定由国家、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历史决定,根本转变就在2004年。
2004年之前,根据国家当时住房政策的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商品住房,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开发建设房屋,并以微利价出售给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当时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准入条件,与职工的职称或者职级挂钩,没有享受过实物分房或者没有享受足够规定面积的家庭可购买。
2004年5月,住建部等四部委新出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由微利商品住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发生根本转变:只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准入,申请家庭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面积等指标上都有硬性规定,且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也限定60平方米、80平方米两种。如杭州现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杭州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2004年9月1日,杭州市正式发文贯彻国家四部委的新规定,所以界定的时间就从这一天开始。这是兼顾了不同时期购房者利益才定下的原则——“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为何缴纳比例是55%
问题二:《实施意见》规定,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也就是说,2004年9月1日之后拿到经适房的人,要缴纳当初购买价和现在评估价差价的55%,才能获得完全产权。55%是如何界定的?为什么比例是55%?
冯晶:这个比例是根据浙江省的文件规定,并参照全国其他城市的比例最终确定。
根据2007年浙江省出台的有关规定,相关房屋取得完全产权的差价比例不能低于50%。参照全国其他城市上缴评估价与当初购房价差价的比例,成都、北京、广州分别是60%、70%、80%。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综合比例参照,杭州最终确定了55%的比例。
价格评估如何做到公正
问题三: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评估由谁来确定?
徐斌(杭州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处长):杭州市物价局与财政局将联合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杭州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评估,保证结果公正、过程透明。两家单位会联合向社会公开招标,之后进行严格的审批,再对房子进行价格评估。
9月12日《实施意见》执行后,有需求的市民可到杭州市中河路中财发展大厦的地税指定窗口,办理缴纳土地收益费用等业务。
什么情况下政府回购
问题四:在什么条件下政府会强制回购经济适用房?
冯晶:居民如果在今年9月12日之后购买经适房,并且5年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那么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将被政府强制回购。这也是唯一强制回购的情况。其他情况下,房主可以申请回购或补缴土地收益后获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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