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1日讯 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为什么是2004年9月1日?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这个55%又是如何确定的?
自8月12日正式出台《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后,引起社会较大反响。为此,昨天下午,杭州市政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杭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对该政策进行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截至2013年7月底,杭州市区通过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已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20余万户。从1999年推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来,截至2013年7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累计推出房源600余万平方米,惠及74876户家庭,约占市区户籍家庭总数11%。
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政策界线
为什么确定在2004年9月1日?
为什么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政策界线确定在2004年9月1日?杭州市住建局进行了解释。
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经济适用住房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成为住房保障的主力军。杭州市自1999年10月出台《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至今,已走过14个年头,其间,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和性质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普通微利商品住房,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开发建设房屋,并以微利价出售给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调整,从“普通微利商品住房”转变为“保障性住房”。
当年,国家住建部等四部委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为保障性住房,为此,2004年9月1日,杭州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在准入条件方面,实现与房改政策的完全脱钩,对收入、房产面积标准、享受面积核定范围等方面重新明确。
目前,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充分考虑了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过程中的性质定位变化。鉴于上市和回购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又关系到经济适用住房住户的切身利益,因此,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杭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在制定政策中既尊重政策沿革,又兼顾到不同时期购房人的利益,审慎研究,以‘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为原则,在兼顾相对平衡的前提下,参考兄弟城市经验,研究出台了上市交易和回购等相关政策。”
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确定为差价的55%是如何考虑的?
《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那么,55%的差价又是如何确定的?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国家文件对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规定由各地自行制定,而我省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得低于50%。同时,杭州市政府从各地了解到,关于差价的比例,成都是60%,北京是70%,广州是80%。相对而言,杭州还是比较低的。同时,从政府层面看,保障性住房主要还是解决居住的问题,不鼓励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其本身“不应该有利益”。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明确两种情形
《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进行了明确: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二是《实施意见》实施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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