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4日讯 与私家车不同,出租车是营运车辆,一旦因交通事故受损,车主就没了吃饭家伙。因此,出租车被撞坏,出租车车主可以要求赔偿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对此已无争议。
可是,如果出租车受损严重报废,此时是否存在“修复期间”,又能否主张停运损失呢?
昨天,江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十字路口
出租车与大货车相撞
韩某是宁波人,妻子患病,孩子年幼,一家人长期领取低保。韩某吃苦耐劳,去年1月起开出租车,收入还行。可好景不长,一年不到就出了车祸。
去年11月20日晚,韩某在火车东站接上乘客,途经惊驾东路十字路口时,没仔细看就开了过去。路口没有信号灯,平时车流量也不大,偏偏此时右边一辆大货车撞上来。货车速度快、超载严重,驾驶员李某刹车不及,出租车被货车撞上,受损严重,副驾驶上的乘客当场死亡。韩某伤情严重,被送至医院ICU病房抢救,住院30天后才出院,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认定,韩某和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乘客无责任。
事发后,李某的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并出具了定损单,认为出租车修理费为6.5万元。韩某家人将车辆拖到修理厂,经检验,修理厂认为出租车绝大部分部件损坏,已无修复价值,应当予以报废。
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后,韩某将车辆报废,并根据出租车事故前的价值及损毁后的残值,认定损失价值为6.5万元。
协商赔偿事宜时,韩某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费,李某不同意。6月25日,韩某将李某所在的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江东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5万元,车辆修理费6.5万元、停运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按400元一天赔偿停运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事发之日至车辆报废之日,期间的停运损失该不该赔?
韩某说,这辆车是租的,他和另一人轮流驾驶。他们收入不固定,按照宁波市出租车协会出具的证明,每辆出租车的收入大概为600元/天(其中上缴租车费300元、日夜班司机收入约为各100元、油料费约为100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并未直接认定车辆需报废,而是定损,20天后才决定报废处理。因此,这段时间的停运损失12000元(600元/天×20天)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 600元/天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况且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而且出租车已报废,不存在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李某的公司也认为,出租车已报废,只同意赔偿车祸给韩某造成的直接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停运损失应当支持,但计算标准确实过高。出租车行业600元/天的收入标准合理,但油料费100元/天属于运营成本,韩某受伤后,已赔偿其误工费,因此在计算停运损失时均应当剔除。
法院裁定,停运损失标准为400元/天,共8000元。
关于停运损失的索赔
本案有点特殊
停运损失的期限是短暂的,并非长久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另一种是难以修复且没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即被撞后即认定为车辆报废,报废车辆是不存在“修复期间”的,故这些受损车辆是不计算停运损失的)。
一般情况下,车辆受损后的修复期间才可以主张停运损失,事后报废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不能继续营运,只需按照该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车主可以另行购买车辆进行营运,并未影响到运营收入。
但法官指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虽然韩某的出租车虽最终因修复不能而予以报废处理,但事发后保险公司仅对修复费用进行了定损,并未认定该车辆难以修复确需报废,故车辆事发后并未立即丧失营运的条件和资格,因此产生的事发后至报废时的营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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