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贷政策已明知 解除合同无依据
2011年4月30日,景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定购单约定,景某购买位于台州某小区住宅,买受人签订房屋定购单前已充分了解相关银行的贷款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如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贷款数额不足的,买受人应一次性付款或按出卖人要求增加支付首付款。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景某共支付购房款63万元,余款未支付。2012年4月24日,景某向法院起诉,以银行限贷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房开公司退还购房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
法院认为,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出台了限购、限贷等宏观调控措施,而本案交易发生在政策出台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定购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一次性付清款项。这表明双方交易时对限贷政策均有了解和预期,也约定了应对措施。故景某以限贷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商品房按揭贷款根据所购房是首套、二套等实行差别化利率直至限贷是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于房贷政策调整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确实影响到买受人的履约能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定金。房贷政策调整后,因交易双方对此均有了解,买受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注意到贷款条件、成本和审批要求,合理商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时的后续处理方法,慎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