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限购借名买 请求确认不支持
2011年5月,任甲以弟弟任乙的名义向某房开公司购买位于宁波某小区房屋一套,款项由任甲全额支付。房屋三证办至任乙名下。后任甲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起诉任乙,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变更产权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款项支付情况,可认定案涉房屋是任甲以弟弟任乙名义借名购买的事实。但因任甲名下已有两套房产,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对任甲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任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为了规避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借名买房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妨碍调控政策的落实,扰乱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秩序,对实际买受人来讲也有重大的风险和隐患。一旦名义买受人对房产进行擅自处分,在相对方系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实际买受人将无法追回房屋而“鸡飞蛋打”。针对实际买受人系为规避限购政策而进行借名,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法院对其以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实际买受人可在其符合购房条件时请求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