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未果因限购 居间费用打折扣
2011年2月23日,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赵某所有的杭州市江干区某房屋。合同订立后,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20000元。2011年2月28日杭州市出台限购政策,张某因不具备购房资格,遂与赵某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张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中介公司则认为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其无关,其已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居间费。张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居间费用20000元。
鉴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因国家限购政策而起,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中介公司返还张某居间费用12000元。
【评析】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解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调控政策未能实际完成房产交易,请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返还报酬的,应根据房产交易未能完成的原因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对其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