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税突调高 税费分担纠纷消
2010年4月初,沈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沈某购买章某所有的杭州市某住宅房屋,房屋面积70余平方米,价款185万元。合同订立后,因章某因公出差在外,因未能还清银行贷款、撤销房屋的抵押登记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4月26日,杭州市财税局下发通知调整契税标准,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非首次购房(即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全面停止,税率由此前的1%恢复至总房价的1.5%,于是案涉房屋的契税增加9250元。沈某认为,协议订立后其已按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章某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房屋未能在契税优惠期内过户,增加的税费不应由其负担。章某则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虽未在契税优惠期内,但并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契税应由买家交纳。双方协商不成,沈某诉至法院请求章某支付9250元。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925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评析】房屋交易税费是房屋交易总价款的组成部分,交易时需要考虑税收政策在交易期间可能的调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房人负责交纳,但目前二手房市场交易普遍实行卖家净到手价格,交易税费实际由买家负担。为减少争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税费的实际交纳者、税率和纳税金额,并对税费调整时的后续处理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