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不履行 返还投入加赔偿
2006年10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杭州某房产项目经营协议,约定双方组建联合项目部,由乙公司提供已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的180亩土地供联合项目部开发,每亩作价80万元;甲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所需的建设资金;售房款必须100%打入联合项目部账户;房屋销售收入优先抵做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项目部房产销售后的可分配利润,甲公司得60%,乙公司得40%。2009年4月2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擅自定价、私收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等。
法院认为,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协议,致使甲公司无法参与项目的销售以及资金的管理控制,合同目的落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合同解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预期利润损失1.3亿元,返还投资款4000万元。
【评析】房地产合作开发通常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事项多。在合作期间,在签订协议时经双方平等议定的成本投入或利润分成条款,其后因土地、房产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出现利益失衡而不合理的情形。但合作开发各方并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仍应秉承“合同必须严守”原则,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促成合作开发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