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买卖需谨慎 合同无效各担责
2004年,城镇居民于某与村民史某夫妇签订协议,约定史某夫妇将其所有的金华某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卖与于某,房屋价款20万元。合同订立后,于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史某夫妇交付了房屋。2007年6月,史某夫妇以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某腾退房屋等。于某则反诉请求判令史某夫妇返还房款,并赔偿因房屋买卖无效造成的损失7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本案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对于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主观上均有过错,而史某夫妇在出售房屋数年后主张无效,有违诚信,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史某夫妇赔偿于某50万元。
【评析】随着城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其价格低廉,吸引了不少城镇居民的目光,也引发了许多农房买卖的纠纷。在实际交易中,城镇居民无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其居住使用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因出卖人反悔等原因被诉至法院导致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购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