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2日讯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我市启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建设,要为大家再系上一条“保险带”。这是9月10日召开的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五次联席会议上作出的安排。
所谓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是指由工会发起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具有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医疗保障形式,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措施。通俗地讲,就是大病职工个人承担的巨额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这个途径获得相应比例的“报销”。
市总工会负责人介绍,我市每年举行的慰问贫困户活动中,都有一定比例的因病返贫家庭。据调查,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因重症大病致贫致困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目前,我市还有不少于75%的困难职工家庭存在着因病致贫的因素。“早在2003年,宁波市总工会就建立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迄今,参保职工累计达到523万人次,已有25万人次享受了医疗互助保障待遇,累计支付补助金超过2.2亿元,有效缓解了职工患大病重病造成的生活困难。”
我市首期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建设的是市本级、柯城区和衢江区。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元收取,由所在单位的工会以团体形式集体参保,集中上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保障期满后可连续参保。在需要时,参保职工可按《衢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申领保障金。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建设自2014年起向各县(市、区)推开。计划到2015年,实现覆盖全市的市级统筹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制度。
(本文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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