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已连续28年位居全国各省区之首,不过,近年来,浙江农民增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农民人均收入增幅在各省区中排名落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趋势有所波动,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差距缩小趋势有所放缓;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的“四因”特困农户和缺劳力、缺能力、缺资金、缺资源的“四缺”困难农户增收十分困难,低技能农民工、中老年农民在工业化升级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可能跌入低收入行列……
上述现象反映出浙江农民增收面临的四大挑战:一是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农民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发展的格局将难以为继;二是农民经营性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农业生产环节不稳定收入、农业补贴水平逐年提高和以低技术、低成本、低素质为特征的低门槛创业的格局将难以为继;三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征地补偿、存款利息、房屋租赁、土地流转的格局将难以为继;四是农民转移性收入增长主要依靠公共服务种类逐年增加和区域扶贫开发重点推进的格局将难以为继。
农民收入位居全国省区之首,是浙江科学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最重要标志之一。面对新问题、新挑战,为确保这一地位不动摇,浙江今年初出台《关于促进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农民增收“持续”、“普遍”、“较快”的三个目标,反映了转变农民增收方式的导向。
《若干意见》不仅要求努力避免农民收入增幅在年度间出现明显波动,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而且要求努力实现不同群体农民都能增收,努力实现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增幅、低收入农户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民收入平均增幅,在促进“普遍增长”、“较快增长”中实现“持续增长”。一位中央有关部门领导来浙调研时说,“浙江提出农民‘普遍增收’,在全国尚属首个,勇气可嘉,方向正确,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际行动,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只要扎实转变农民增收方式,浙江不仅能够继续保持农民人均收入全国省区之首的地位,而且可以成为城乡、区域、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差距最小、和谐社会建设水平最高的省份。”
《若干意见》提出了“转变农民增收方式”的四个途径:
工资性收入是浙江农民收入的“半壁江山”,稳住了这一块,就稳住了农民增收的大局。要以提升农民就业层次和扩大农民灵活就业为抓手,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增长。强调要通过提升农民素质和职业技能来提高农民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促进已转移农民在实现稳定就业、提升就业层次基础上提高人均工资水平;提出要大力实施“农民充分就业行动”,努力形成“时时处处无闲人”的充分就业格局和“户户人人有收入”的普遍增收格局。
创业农民数量多、创业农民收入高,是浙江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显著特色。要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优化农民创业服务为抓手,促进农民经营性收入全面增长。通过实施“农业现代化行动”,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让广大农民共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通过实施“农民创业行动”,努力形成“先创带后创、推动全民创业,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致富”的“共创共富”局面。
财产性收入是浙江农民增收的“潜在渠道”和转变农民增收方式的战略重点,要让尽可能多的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要以扩大农村产权改革和壮大股份合作经济为抓手,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增长。大力实施“农民持股计划”,通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农民参股发展集体物业经济、各类合作社吸纳更多相关农民参股入社、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各类经济主体等途径,扩大持股农民队伍;壮大股份合作经济,规范收益分配机制,让持股农民都有股份分红收入,努力形成“户户持股、年年分红”的财产增值格局。
转移性收入是浙江农民增长最快的一大收入来源,是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主渠道。要以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和强化农村扶贫开发为抓手,促进农民转移性收入稳定增长。强调要逐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标准,提升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和城乡低保标准逐步缩小机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群覆盖,深化农村基础设施、人居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要大力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努力形成“学有优教、劳有多得、病有良医、老有善养、住有宜居、贫有众扶”的转移增收格局。
但愿,《若干意见》的实施能够帮助农民在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新阶段更加充分地参与进程、更全面地分享成果,使浙江不仅继续保持农民收入领先的地位,而且成为收入差距最小的省份,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作者系知名三农问题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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