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8日电 (戚亦帆 李明伟 黄晓和) 日前,记者从浙江省安监局获悉,省安监局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浙江省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项举措就是细化了各类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额度,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3万元,并明确规定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据了解,《办法》所称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事故瞒报谎报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据介绍,符合受理条件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事故瞒报谎报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在举报处置办结时间内,由相关文件明确被列入县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2000元;被列入市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4000元;被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6000元;被列入国家级挂牌督办的,最高奖励1万元。列入挂牌督办后奖励金额如高于已获奖励金额的,按照挂牌督办的奖励金额为奖励上限进行发放。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此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要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安监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等情况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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