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4日讯 男人,1969年生,今年44岁,女人,45岁。两人是老同学。
久别重逢的邂逅,让两人之后的生活发生了变化。女人早已离婚,男人上门帮忙装窗帘,一来二往,两个人到中年生活已经许久没有波澜的老同学突生激情。
2010年10月,女方生下一个女儿,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
孩子的出生,也是噩梦的开始。被现实放大的纠纷,体现在多次派出所的出警记录里。男人和他的老婆一起打过女人好几次,女人打过男人,以及男人的老婆两巴掌。有一回,在派出所里,双方也动了手。
去年年底,两人打了第一场官司,女人是原告,告男人不承担抚养责任,而男人根本就不承认这个女儿是自己的。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中间还经历了一次亲子鉴定。最后尘埃落定,男人是生父,法院判定他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
最近这次官司是今年8月起诉到拱墅区法院的,男人是原告。不知道怎么回事,男人的态度似乎与之前有了反常的转变,之前是连孩子都不愿意认,现在是告女人不给探视。
法庭上,两人之前的纠纷和打闹再次被提起,女人说,你哪是要看女儿啊,你们夫妻俩是借着看女儿的名义殴打我。一次又一次,现在我女儿(35个月)只要看到长得像你的男人都害怕。
男人说,自从做了亲子鉴定之后,就再也没见过女儿,我知道她们娘俩住在大关,我只能远远地看一看。
女人说,总之,我和女儿都害怕,希望法庭判令原告夫妇不准接近我跟女儿500米以内。在法律上,女人的这个请求叫“中止探望权利”。
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现在双方确实多次发生冲突,但是不足以认定男方对女儿的探视会对女儿身心造成不利影响。女方未经法定程序,自行中止男方探望女儿的权利,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前几天法院判决,支持男方要求探望女儿的要求。也强调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出发。现在孩子还小,对生活环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赖程度较高,频繁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正常的生活状态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最后确定男方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比较合适,确定为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上午9时,男人来接女儿,晚上7点前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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