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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生育保险法11月实施 赴港生子不得报销医疗费
2013年09月24日 12:04:09

   浙江在线09月24日讯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同时,新《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需提醒的是,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新调整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

  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有调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有调整。

  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有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3、新增可支付医疗费。

  新《办法》新增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有变化。

  调整后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调整申领待遇时限

  申领时限从原来的产后或术后3个月延长至产后或术后1年,以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回乡生育的新温州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项琦宜 编辑: 陆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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